前首相纳吉若想居家服刑,须向以国家元首苏丹依布拉欣为首的特赦委员会提出申请。
总检察署今天发文告说,任何特赦申请都必须通过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和渠道进行,不应该通过其他渠道。
总检察署指出,根据联邦宪法第42(1)条文,国家元首有权对在联邦直辖区吉隆坡、纳闽和布城所犯下的任何罪行给予赦免、缓刑和减刑。
文告指出,国家元首根据宪法第42条文,在特赦委员会的建议下做出的决定也需符合所使用的法律规定,避免相关行动因不合法而在法庭受到挑战。
“有鉴于此,国家元首指示本署发通知,所有在联邦直辖区犯下的罪行的特赦申请,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渠道,提交给由国家元首主持的特赦委员会,而不是任何的其他渠道。
文告强调,若任何一方建议包括纳吉在内的任何囚犯居家服完剩下的刑期,有关申请必须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提交特赦委员会审议。
现有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渠道,提交给国家元首主持的特赦委员会审议。”
纳吉于2022年8月23日,因被判挪用SRC国际公司资金罪成,监禁12年及罚款2亿1000万令吉,目前正在加影监狱服刑。
特赦局今年2月2日宣布,纳吉的刑罚获得减半,监禁12年减至6年,罚款2亿1000万令吉减至5000万令吉。
惟纳吉在4月1日入禀高庭,就第16任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特赦御令中的一项附录,即允许其居家服刑,提出司法检讨,不过,高庭在7月驳回纳吉争取居家服刑的司法审核准令申请。
纳吉随后向上诉庭入禀上诉,其儿子莫哈末尼查也于12月5日突然入禀宣誓书,声称苏丹阿都拉曾告知他,的确存在特赦令附录,让纳吉居家服刑。
(整理自《星洲日报》《东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