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扎拉坠亡案家属律师团,要求以重刑提控5名曾霸凌扎拉的嫌犯,惟总检察长莫哈末杜苏仅以“我们会进行”,简单回应明如期提控5嫌犯;律师则认为,提控霸凌嫌犯与验尸庭程序同步并不冲突。

总检察长莫哈末杜苏早前透露,总检署将以刑事法典第507C(1)条文提控5名涉嫌霸凌扎拉的嫌犯。

不过,扎拉家属的律师团认为,该条文提控刑法太轻,希望总检署改由刑事法典第507D(2)条文,即涉及挑衅他人自残或伤害他人的罪行。

律师团说,若证据不足以确保在刑事法典第507D(2)条文下定罪,他们希望检方能暂缓提控,并从该角度展开调查,反之,他们祈望能以该条文面控。

根据法律规定,第507C(1)条文的最高刑罚为坐牢1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至于507D(2)条文规定,若因挑衅导致他人自残,其刑罚与前者相同,但若受害者因此企图自杀或自杀身亡,则监禁期限最高可延长至10年。

另一方面,尽管5名霸凌嫌犯将被控,但法律从业者认为,这并不妨碍验尸庭程序同步进行,并不存在“双重程序”问题。

律师吉坦蓝文生指出,总检察署是根据警方调查提控,而验尸庭是让相关方了解受害者的死因,以鉴定除了霸凌外,是否涉及其他刑事行为或不当行为。

他说,验尸庭审讯中的证人供词不能作为检控程序的证据,但控方可传召验尸庭证人到法庭作证。

“我认为不会出现事实或裁决上的矛盾,实际上,验尸庭有助于检方或当局提供更有力的证据。因此,我认为这两个步骤可加快或确保扎拉家人了解受害者的真实遭遇。”

另外,正当各单位都在如火如荼查明案件真相之际,一名男子却在TikTok冒充病理学专家,并撒谎曾参与解剖扎拉遗体;该名男子现已被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MCMC)成功追查,并在多项法令下展开调查。

MCMC发文告披露,卫生部已证实这个以“Dato’ Prof Dr. Tunku Iskandar”名义开设账号的男子,并非病理学专家。

嫌犯已被带往金马警区总部录口供,其通讯设备也被充公,以进一步分析。

MCMC已援引《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展开调查,并将报告提呈至总检察署作进一步指示。

若罪名成立,被告可面对最高50万令吉罚款,或最高两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新闻综合整理自《星洲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