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陆税收局宣布,自11月27日起,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44(6)条文下赋予国内机构、组织或基金会的税务优惠,其批准期限将统一设定为最长10年。
当局指出,这项优惠涵盖两项主要内容:其一,相关机构所获捐款可享有扣税,扣税额度以个人或公司总收入10%为上限;其二,在批准期间内,机构、组织或基金会取得的所有收入可全面豁免所得税。
当局今日发文告指出,所得税法令第44(6)条文下,机构、组织或基金会税务的批准期限已做出调整。
税收局今日发文告表示,凡批准期限在今年12月31日届满的机构,将陆续收到新通知,说明10年批准机制的适用方式。
至于在11月27日前已取得新批准或延长者,其原定时限将维持不变,而新的10年机制将于现有批准期结束后再作评估。
文告也指出,税收局将在批准有效期间定期进行全面审核,以确保相关机构遵守所有批准条件,并考虑法令所规定的文件保存期限
当局提醒,若机构违反现行指南中的条件,批准资格可能被撤销,其收入也可能依《附表6》第13(1)(a)条文被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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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导整理自《星洲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