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士若遭法庭宣判吊销或撤销驾照期间,仍照样开车,日后一旦罪成,最高可被判监禁3年,罚款3000至1万令吉。
交通部副部长哈斯比哈比波拉昨日在国会上议院提呈《2026年陆路交通(修正)法案》二读。
修正案建议修改《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32条文,遭吊销或撤销驾照的民众,若继续开车,刑罚从现有最高监禁1年或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提高至最高监禁3年,或罚款至少3000至1万令吉。
“任何人的驾照被吊销、撤销,或被法庭宣判禁止持有或申请驾照,都被视为‘丧失驾驶资格’,不得驾驶。”
他说,修订法案旨在加强民众守法意识,并降低道路交通事故风险。
此外,法案建议修订第10条文,加强电动车注册规定,因为电动车没有引擎号码,一旦法案通过和生效,所有电动车必须具备清楚可辨、未遭窜改的电动车序号及底盘号码。
另一方面,法案也建议修订第17条文,赋予陆路交通局总监权力,若车辆底盘号码或电动车序列号码损坏、不清晰,或疑遭篡改,可拒绝发出路税,以防诈骗及复制车辆等违法行为。
(新闻整理自《东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