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与多媒体部长赛夫丁表明,国内无论是主流媒体、社交媒体或个人自媒体的拍摄,都必须向大马国家电影发展局(FINAS)提出申请。

他强调,所有电影制作人、出版人或出品人,包括个人制作的影片都必须在7天前申请出品影片准证及拍摄认可信(Surat Pengakuan Penggambaran)。

他说,根据1981年大马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规定,制作、放映或传播影片需事先获得电影发展局的准证。

“若没有经过允许,拍摄任何有声或无声的视频、纪录片、预告片、广告等影音视频,一律被视为违法,可被采取行动对付。”

根据上述条文,一旦罪名成立,可判监禁最高两年,或罚款高达5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赛夫丁阿都拉今日在国会下议院部长问答时间时,如是回答行动党居銮区国会议员黄书琪的提问。

黄书琪随后在附加问答环节时提问,部长所说的视频拍摄是否也包括“抖音”和社交媒体Instagram的“IGTV”,但赛夫丁没有直接回答,仅以上述法令强调,政府是鼓励任何人,在拍摄影片时必须守法。

“电影出品人必须申请电影制作许可证和拍摄许可证,无论是社交媒体还是传统渠道发行影片的主流媒体或个人媒体。”

大马国家电影发展局(FINAS)周一(20日)发文告指出,半岛电视台(Al Jazeera)指我国在行动管制令期间歧视非法移民纪录片,并没获得拍摄相关准证。

该局也说,半岛电视台并没有电影制作执照,也没申请拍摄纪录片的准证。

根据《透视大马》报导,大马国家电影发展局(Finas)主席扎卡利亚指出,“所有影片、记录片摄录都需要执照和申请拍摄准证。”

他说,执照将按年更新,拍摄准证则根据单一计划发出。

他补充,除了国营电视台(RTM)和马新社等国营广播机构,私营新闻电视台如 TV3等,均拥有拍摄纪录片所需的许可。

询及《半岛电视台》的纪录片风波,扎卡利亚说,海外广播公司必须获得摄录和制作纪录片的执照。

 

(报导整理自《透视大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