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及多媒体部长赛夫丁声明,国盟政府从未、也不打算利用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第22(1)条文,箝制社交媒体中的个人自由,该部也愿意接受任何建议,以改善有关法令。

他今日发表文告指出,自己在今日国会上回应行动党居銮区国会议员黄书琪的问题,称所有电影制作人、出版人或出品人,包括个人制作的影片,都需先获得大马国家电影发展局(FINAS)的拍摄许可证,引发民众对此的误解。

赛夫丁表示,自己在在回答这个问题时,只是解释了现行法律,且有关法令在过去也一直被包括国阵以及希盟政府所沿用。

赛夫丁坦言,有关法令在1981年被落实时,当时尚未有任何社交媒体包括Tik Tok和YouTube;因此,通讯及多媒体部也认同,有关法令也必要进行修改,以符合现今的趋势。

“我已在6月20日发布的部长百日报告中指出,通讯及多媒体部正对该部负责监管的所有法令进行重新评估。”

赛富丁指出,有关法令被颁布时尚未有社交媒体的出现,因此国盟政府从未、也不会打算使用该法令来限制社交媒体的个人自由。

赛夫丁阿都拉说,该部愿意接受任何建议,以改善有关法令,并会确保所有法律符合当前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