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劝告民众,勿在公共场合作出色情动作、讲黄色笑话和演唱淫秽歌曲等含色情成分的言语和动作,否则可被视为在公开场所进行猥亵行为,受到法律对付。

根据《马来西亚前锋报》报道,全国警察性侵犯、家庭暴力及虐待儿童组(D11)主任西蒂甘希雅助理总监说,任何人一旦在刑事法典第294(在公开场所进行猥亵行为)条文下被控,罪名成立可被判最高3个月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在公共场所演唱带有色情歌词的歌曲、说黄色笑话故事,及在言谈中提及任何色情词语,都可构成猥亵行为。

她说,也有人滥用电视和广播等媒体平台达到猥亵目的,造成了他人困扰,此举触犯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不当使用网络设备或网络服务散播假消息)条文。

西蒂甘希雅认为,黄色笑话也取决于个人接受程度,因黄色笑话一般是语带双关讲出,但所有的行为都应该有底线。

(新闻整理自《星洲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