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商业罪案调查部总监南利说,警方原则上支持政府对那些因疏忽而导致客户被骗的银行要求赔偿受害者,但这并不意味着银行应该为所有诈骗案的损失买单。
根据《新海峡时报》报道,南利强调,只有在司法调查证实银行或金融机构的疏忽确实导致了受害者的损失后,银行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若银行为所有受害者承担责任,这对银行也非常不公平。”
他说,根据数据,截止11月24日,警方共接获2万8377宗商业罪案的投报,涉及金额为25亿零321万8841令吉。
首相安华昨天在国会指出,如果诈骗案证实源自于银行的疏忽,银行必须赔偿给事主。
安华补充,财政部正在研究及探讨收紧银行规范的法律,如果银行没有遵守条规及没有谨慎监督用户的资金,就要负上责任。
另一方面,大马反强奸、袭击和掠夺组织创办人 (Marah)大卫阿夫兰指出,让银行为自己的疏忽担责将起到震慑作用。
“此举也是向各金融业者发出信号,要他们严厉实行预防诈骗的措施,也能让业者向客户保证会维护他们的利益。”
他补充,此举也可激励银行方投资更安全的技术,并改善对交易的培训和监控,尽量减少未来发生此类事件的可能性。
他强调,银行和金融机构有责任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更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整理自《星洲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