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跳槽修宪法案今日提呈国会下议院,法案阐明,若一名国州议员被党开除党籍,不被视为跳槽,仍可保留议员资格。
根据《星洲日报》报道,法案增设第49A条文明确说明跳槽的定义及需要重选议员的情况。
根据法案,以下情况不被视为跳槽,可继续担任国州议员:
1.政党解散或政党注册遭吊销
2.议员被选为议长后
3.议员被开除党籍
法案进一步阐明,若发生政党结盟的情况,有关政党的议员不被视为跳槽。
另外,若议员被党开除党籍后加入新政党,甚至成立新政党,同样不会失去议员资格。
法案中也举出数个例子:
例子1:若A政党和B政党以结盟的方式组成C政党,A政党和B政党或面临解散或注册遭吊销的情况,这两个政党的党员不会失去议员资格。
例子2:当A政党解散或注册遭吊销,A政党的党员加入B政党,不会被视为跳槽
例子3:A政党的党员遭开除后,无论是否加入其他新政党,或是成立新政党,都不会失去议员资格
至于需要腾空议席重选的情况包括:
1.议员以一个政党党员的身份中选后,放弃或不再成为这个政党的党员
2.在没有加入政党的情况下当选议员,中选后加入另一个政党
这意味著,一旦独立人士赢得选举后并选择加入某政党,他的议员资格将被撤销,必须悬空有关议席重选。
(整理自《星洲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