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宣判,基于辩方无法挑起合理疑点,联邦直辖区部前部长东姑安南被控向商人蔡景康收贿200万令吉控状罪名成立,判监坐牢一年及罚款200万令吉。

法官莫哈末再尼今日在宣读判词时说,若被告无法缴付罚款,则以监禁6个月代替。

辩方随即申请暂缓刑罚以等候上诉,获法官批准。

辩方代表律师陈福泉代为求情时指出,被告是初犯、入阁及担任国会议员,为民服务达17年,,再加上被告已70岁高龄,患有慢性病为由,恳请法官轻判,即仅判处罚款。

他举出东姑安南担任联邦直辖区部长期间的贡献,包括推动联邦直辖区可负担房屋(RUMAWIP)计划,同时为吉隆坡市政局职员及谋福利。

他指出,其当事人告知他,在政治上补选竞选机关并非以区分选区方式进行,因此党内各州属臂膀都需协助补选事宜。

陈福泉指出,根据联邦宪法,若国会议员被判罚款超过一年或罚款超过2000令吉,将丧失议员资格,故他希望法官顾及这点,不判处被告坐牢。

主控官茱莉亚副检察司则指出,2000令吉以下的罚款完全无法对被告和其他人起到警惕作用,同时只是为了让被告保住国会议员资格。

她也说,为了让被告继续服务人民而无须坐牢是一个不合理的理由,因为其他人也可以担任布城国会议员为民服务。

她建议法庭,判处东姑安南不少于200万令吉罚款,以及坐牢。

法官今早下判东姑安南罪名成立,称辩方没有证据可证明东姑安南在案发时收取蔡景康的200万令吉政治献金,是用作江沙及大港国席补选的经费,且这说法属事后想法(afterthought)。

法官认为,东姑安南身为时任巫统联邦直辖区联委会主席,并非巫统总财政,且江沙及大港皆不在联邦直辖区内,后者收取两场补选的政治献金之举不合理。

此案从去年7月2日开始审讯,控方召集23名证人,东姑安南于去年10月14日表罪成立。

控状指出,被告东姑安南于2016年6月14日,在白沙罗市中心的国际联昌银行,身为公职人员即联邦直辖区部长,在没有汇报下接受Aset Kayamas创办人兼集团主席蔡景康一张200万令吉的支票,并将支票存入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Tadmansori Holding私人有限公司银行户头。

控状指出,东姑安南在收取和存入支票时,清楚知道Aset Kayamas的发展计划,和本身的公职有关。

被告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公务员不得接受任何贵重物品或礼物);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年或罚款。

 

 

(报导整理自《中国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