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首相任期不超过10年的修宪案今日在国会提呈一读,掌管法律及体制改革的首相署部长阿莎丽娜表示,修宪案具有追溯效力,现任和历任首相都受到约束。

该修宪案建议新增第43(4A)、(4B)、(4C)及(4D)条款,进一步说明任期限制的运作方式。

根据建议内容:

a)第43(4A)条款建议,一旦首相累计任期达到10年,将自动卸任

b)第43(4B)条款建议,若首相因任期届满卸任后,其委任的正副部长也将一并卸职

c)第43(4C)条款建议,卸任后的首相及正副部长将担任看守部长,必须继续履职,直至新内阁成立

d)第43(4D)条款则明确任期计算方式,包括修宪前的任期一并计入10年内,但解散国会期间担任看守首相的任期不纳入计算。

阿莎丽娜指出,若现任首相在全国大选中胜选并再度受委,他仍可继续担任首相,但累计任期不得超过10年。

“例如,首相安华已任相3年,他只剩下7年的任期,而不是重新获得新的10年任期。”

她表示,该条款同样适用于前首相慕尤丁和依斯迈沙比里,若他们再度任相,其任期将扣除此前已任年份。

阿莎丽娜强调,此举旨在确保首相任期上限落实全面且公平,符合制度改革方向;若未来法案获得通过,政府仍可对修宪案进行调整,包括撤回10年上限或以其他方式赋予现任首相权力。

阿莎丽娜表示,该部将与各政党代表商讨修宪案内容,听取最新反馈,完善法案细节。

她强调,跨党派支持非常重要,巩固改革议程,确保国家治理更具诚信。

副首相法迪拉在汇报会上也呼吁朝野国会议员支持限制首相任期及检控分权的修宪案,并提醒法案通过需至少三分之二国会议员的赞成,即148票。

(新闻整理自《星洲日报》《中国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