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食品安全及品质组指出,经查阅后,TIMAH威士忌酒厂没有向该组寻求任何的标签建议服务。

该组强调,该部不涉及任何与标签有关的批准程序,但会提供食品标签建议服务,确保标签满足1983年食品法令和1985年食品条例的标签条款。”

“根据审查,Timah威士忌公司并未向该组寻求任何标签谘询服务。”

大马国产Timah威士忌因所用名称而闹得沸沸扬扬,卫生部食安组今日发文告回应时,如此指出。

文告补充,食品安全与品质组会根据1983年食品法令及其下的条例,对食品标签进行监督。

“根据1985年食品条例第18(1A)条文,品牌名称不允许含有任何描述等级、质量或优势的词汇,或任何具有相同含义的词汇。

“有鉴于此,诸如‘TIMAH’和‘OMAR’等的品牌名称,并未描绘等级、品质或优势,所以此事并不受第18(1A)条文的限制。”
(报导整理自《中国报》、《马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