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管法律事务的首相署部长旺朱乃迪指出,在联邦宪法下,砂拉越可以在官方活动中选择使用英语或国语。
他指出,宪法第161条款是关于保护沙巴和砂拉越,阐明砂拉越可继续自由使用英语及其母语,即马来文,作为官方媒介语。
同身为山都望国会议员的旺朱乃迪是针对砂拉越是否会遵循联邦政府的指示,让政府关联公司(GLC),政府机构和私营部门的机构,在官方活动和会议上使用马来文一事,做出回应。
“这项规定原是根据 1963 年马来西亚协议(MA63)的附件 A 所纳入。”
他说,截至目前,砂州并未通过制定任何法令或条文,限制或终止使用英语作为其官方语言,就如联邦宪法第 161(3)条款、政府级委员会(IGC)和科博德委员会报告所阐明。
“ 更何况,1963/67 年国语法令(1971 年修正)(国语法令)第 1(2) 条文阐明,沙巴和砂拉越可通过立法机关颁布国语法令。”
“不过,砂州立法机构尚未提出并通过任何法令或条例,采用马来语作为其官方语言。”
他指出,在1963 年和 1967 年颁布,并于 1971 年修订的国语法令阐明,马来文是所有官方用途的官方语言,但在 S1(2) 条文中对沙巴和砂拉越国语的地位有一些限制。
他说,砂州议会没有通过法律,将上述国语法令扩大到砂州,鉴于此,砂州与其他州属不同,不需要使用国语作为其官方语言。
首相依斯迈沙比里日前表示,为维护和提升马来语的地位,他希望接下来各界包括政府关联公司在各种会议和场合,使用马来语。
(报导整理自《东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