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推翻推事庭判决判处沈可婷罪成监6年罚6000令吉的刑罚,引发国内社会极大关注与舆论,从法律角度,执业律师颜炳寿认为,高庭一般不随意推翻推事庭判决,但沈可婷若上诉胜算机会还是有;人权律师西蒂卡欣则说,沈可婷应受惩处惟刑罚过于严苛,监禁理应是最后手段。

飙蚊型脚车8死案昨天在高庭法官推翻了推事庭的裁决后,从昨天至今都是国人探讨及议论的焦点,其中颜炳寿
昨晚在脸书开直播,分享他对高庭判决的看法,指高庭直接推翻裁决判处沈可婷罪成,当中确有“不寻常”,而这个不寻常,一般是发生在“推事庭有明显错误”(plainly wrong)的基础上,高庭才会有类似干预。

颜炳寿也说,他在开live前也看高庭法官的书面判决,仅有短短3页却让他思考很久,而当中一点,或许对沈可婷较为不利,包括当她寻求上诉;这个点就是沈可婷过去在表罪成立出庭自辩时,她当时没有为自己的辩护提供宣誓。

“应该这么说,沈可婷没有宣誓下自辩,即主控方不能盘问她,这多少会使她在庭上说话的说服力与可靠性,受质疑乃至打折扣。当她寻求上诉时,这个点也可能会对她不利。”

对于沈可婷的上诉胜算,颜炳寿认为,她上诉照理应能推翻高庭判决,不过,这个没宣誓下自辩,可能同样会在寻求上诉阶段时面对问题。

颜炳寿重申,推事是承审过程中掌握最多及直面面对所有人证物证及供词的单位,一般上除非有“极明显或很显然的错误”存在,否则,高庭是不会随意干预推事庭的判断,因此,只要法官判决客观,没有明显错误,处理上诉的法官就算不喜欢判决,也不能干预和推翻,所以,沈可婷上诉机会存在,除却没宣誓自辩问题。

此外,颜炳寿也建议沈可婷或其家属能让多几个律师参与她的上诉案,毕竟案件需要更好及甚至更资深律师的建议和判断。

针对没宣誓自辩或导致辩词可靠性的问题,颜炳寿也解释,沈选择无宣誓自辩是很多人忽略,但或许是影响高庭判决的原因。在刑事案件中,一旦表罪成立,被告有3个选择:

(a) 保持沉默
(b) 宣誓自辩:自辩后,主控官可以盘问被告,这是可信度比较高的自辩方式
(c) 无宣誓自辩:自辩后,主控官不可以盘问被告,这是可信度会有所折扣的自辩方式

“一般上,会选择无宣誓自辩的理由包括:担心被告年纪太小,情绪不稳定,无法应对主控官的盘问,或者担心被告思绪很乱和讲话讲不清楚,反而影响案件,所以选择让其他证人出庭作供帮忙讲话。至于沈为什么选择无宣誓自辩,不得而知。这点也可能影响接下来上诉庭的判决。”

颜炳寿给出的结论是,沈可婷有机会上诉成功,惟无宣誓自辩或许有点隐忧,上诉暂缓执行机会同样有,因为:
1. 上诉庭有可能判定高庭推翻推事庭的判决已经超越了高庭法官应该做的事。
2. 沈是初犯,重犯的可能性几乎等于零。
3. 这是造成社会舆论非常尖锐和分化的案件,法庭通常不会急着把沈关起来,否则多少会伤害公众对司法的信心。

另一方面,人权律师西蒂卡欣也在脸书撰文说:沈可婷应受到惩处,不过,其监禁刑罚过于严苛,监禁理应是最后的手段。

她说,法官在判刑时应说明理由,以便公众能够更好地理解。法院应控辩双方的因素中,包括在威慑和报复这两个相互竞争的因素中取得适当平衡,毕竟,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

“这是我的个人观点,民众可以不同意,但我不会贬损或破坏法官裁决。”

她重申,法庭应在考虑控辩双方的因素中,取得适当平衡。

(新闻整理自颜炳寿脸书 | 西蒂卡欣脸书 | 《中国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