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首相纳吉昨天因SRC案败诉入狱服刑引起关注,执业律师梁信友指出,纳吉可选择在联邦宪法第42条款规定下申请赦免。

不过,这不属于司法程序,司法程序在联邦法院已告一段落,接下来将是行政程序,在此程序下,纳吉可以选择赦免、缓刑或者减刑。

根据联邦宪法第42条款,有关特赦权阐明,最高元首有权对军事法庭所裁定的罪案、或发生于吉隆坡、纳闽及布城的罪案给予赦免、缓刑。

根据第42(1)条款阐明,最高元首有权对在吉隆坡、纳闽和布城犯下的所有已由军事法庭审判的罪行给予赦免和缓刑,各州的统治者或州元首有权对各自州内的的罪行给予赦免和缓刑。

净选盟今天在网上发起签名请愿活动,标题是“向国家元首请愿:纳吉不应该获得特赦”,他们请求国家元首 拒绝 纳吉的宽赦申请。

截至下午5时,这份请愿书已经获得超过2万人 签名。

净选盟在请愿书写到,纳吉作出违反大马人民利益的罪行,也说联邦法院已经做出公平审判,因而请求陛下不要行使权力,赦免纳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