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最大贪污案之一,即前首相纳吉涉及挪用一马发展公司(1MDB)22亿令吉资金,而被控4项滥权和21项洗黑钱控罪,高庭宣判,所有罪名全部表罪成立,纳吉必须自辩。
高庭法官柯林裁决,控方成功证明纳吉的4项滥权及21洗钱提控的表面罪名;而纳吉选择在证人栏内自辩,以反驳4项滥权罪名。
承审法官今早开庭用超过1小时念出判决摘要后做此初判,随着控状表罪成立,法官谕令纳吉进入自辩阶段。
根据一般法律程序,纳吉在自辩阶段有3个选项,分别是在证人栏宣誓自辩,接受控方交叉盘问;在被告栏自辩;保持沉默。
最终纳吉选择在证人栏宣誓自辩,接受控方交叉盘问。法官择定12月2日开始进入自辩阶段。
纳吉因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黑钱案罪名成立,目前在加影监狱服刑。他今早是在监狱局人员的押送下,抵达吉隆坡法庭聆听判决。
纳吉被指于2011年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在吉隆坡拉惹朱兰路的大马伊斯兰银行(AmIslamic Bank)分行,作为公职人员、即首相、财政部长以及1MDB顾问局主席,通过采取以下行动,利用职权为自己牟取总值22亿7757万7613令吉41仙款项。
纳吉因而被控触犯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1)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24(1)条文下被判刑。若罪成,可在各项控罪下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和罚款不少于所得贿金5倍的数额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另外,纳吉被控的21项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和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a)条文的洗黑钱控罪,并可在相同法令第4(1)条文下被判刑。若罪成,可在各项控罪下被判监禁不超过5年或罚款不超过500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根据第1至第9项洗黑钱控状,纳吉被指于2013年3月22日至同年4月10日期间,在位于吉隆坡拉惹朱兰路的大马伊斯兰银行分行涉及洗黑钱,获得Tanore金融公司通过新加坡安勤私人银行户头,把总额20亿8147万6926令吉的非法收益,汇入其户头号码为“2112022009694”的大马伊斯兰银行户头。
至于第10项、第16至19项控状则指纳吉于2013年8月2日至同年8月23日期间,在上述相同地点涉及洗黑钱,通过其户头号码为“2112022009694”的大马伊斯兰银行户头,把总额18亿9741万6277令吉51仙的非法活动收益,汇入Tanore金融公司的新加坡安勤私人银行户头。
第20至21项控状内容则显示,纳吉被指于2013年8月27日和同年8月30日,在上述同样地点涉及洗黑钱,通过其户头号码为“2112022009694”的大马伊斯兰银行户头,把总额1亿6141万1646令吉34仙的非法活动收益,汇入其户头号码为“2112022011880”的大马伊斯兰银行户头
另外,第11至第15项控状则指纳吉于2013年8月2日至同年8月14日期间,在上述相同地点涉及洗黑钱,使用非法活动收益兑现总额为2264万9000令吉的5张支票,这些支票接收者包括巫统(2000万令吉)、巫统峇都加湾区部(10万令吉)、林顺平(译音,24万6000令吉)、ORB Solutions私人有限公司(200万令吉)和Semarak Konsortium Satu私人有限公司(30万3000令吉)。
(新闻整理自《星洲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