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新山华裔富商绑架案,警方今日提控6名涉嫌这起绑架案的6名被告,其中3人在1961年绑架法令第3(1)条文下被控。
被告分别是1名女子及5名男子,被押往新山法庭面控。此事是在月初发生,这名华裔富商在住家前准备搭电召车到机场时被人掳走,绑匪勒索3000万令吉赎金,富商朋友协助缴付2000万令吉后,富商于当晚安全获释。
其中的一人是46岁本地华裔男子,至于另外两名则是来自越南。华裔男在庭上不认罪,最终获准以5万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外,同时每月到警局报到、上交护照,以及不得骚扰受害者和证人。
华裔男子在面控完绑架后,还在非法持有军火条文下面控。至于另外2名越南籍男被告,则不被允许保释。
根据控状,3人行为已抵触1961年绑架法令第3条文,并可在刑事法典第34条文下同读。罪成者可被判监禁不少于30年及不超过40年,以及鞭笞。
至于其他不是涉嫌绑架被告方面,一名越南籍女子涉嫌销毁罪证,企图包庇2000万绑架案被告免受法律制裁。
她今天被控上新山推事庭,最终获允以7000令吉和一名证人保外候审,案件展至11月17日过堂。
根据控状,这名35岁越南籍女子被指在柔佛再也一所民宅,替绑架案被告 销毁罪证,也就是一辆本田轿车。 她在刑事法典第201(毁灭证据及掩护罪行)条文下被控,在中文通译员翻译罪状后,表示不认罪。
基于她是为外籍人士,主控官建议法庭以高额保释金让被告保外。律师告求情时说,被告已嫁给本地人为妻,并育有2名分别是12岁和14岁的孩子,被告也住在柏伶地区,可到当地警局报到,希望推事酌情定下合适的保释条件。
(新闻综合整理自《星洲日报》《中国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