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首相纳吉涉及的一马发展有限公司(1MDB)洗黑钱及滥权案今日作出裁决。主审法官科林·劳伦斯在宣读判词时指出,综合证人证词、电子邮件、会议记录以及资金流向等证据,已无可争议地证明,在逃富商刘特佐是纳吉的中介、代理人与代言人,两人之间存在明确且不可否认的联系。

科林·劳伦斯是在今早9时14分左右开庭后,开始宣读判决摘要。他表示,在纳吉所面对的1MDB滥权及洗黑钱指控中,针对其滥用职权的控罪并不存在任何缺陷。

法官强调,纳吉在整个审讯过程中由一支高度称职的律师团队代表,审讯程序公正,未曾受到任何不公或偏见对待。

他进一步指出,证据清楚显示,纳吉与刘特佐之间关系密切,多名证人均将刘特佐在1MDB事务中所作出的指示,视为直接来自被告纳吉本人。法官认为,刘特佐实际上是以纳吉代理人或代言人的身份运作和操控1MDB事务,并驳回任何试图将两人关系切割开的说法。

针对纳吉声称其个人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来自沙地王室捐款一事,科林·劳伦斯指出,该说法存在多处漏洞。他表示,纳吉无法提供任何与沙地捐赠者之间的直接沟通记录,且承认从未核实相关捐赠文件的真实性。

在整个审讯过程中,辩方始终坚持,纳吉相信汇入其个人户头的巨额资金来自沙地王室捐款;控方则主张,这些资金实为1MDB的款项。对此,科林·劳伦斯明确指出,纳吉所提及的4封来自沙地的“捐款信”均属伪造文件。

此外,法官也回应辩方提出的另一项抗辩,即纳吉所面对的4项滥权控状存在重叠、缺陷或表述模糊的问题。他裁定,该说法毫无根据。

科林·劳伦斯指出,每一项控状均清楚列明犯案时间与地点、所违反的具体法定条文,以及被告当时的身分,包括首相、财政部长及1MDB顾问委员会主席。

他补充说明,这4项滥权控状完整涵盖《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1)条文所要求的全部构成要素,即被告作为公共机构官员,利用其职务为自己谋取利益。

纳吉面对指控:

在此案的4项滥权控状中,纳吉被指于2011年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在吉隆坡拉惹朱兰路的大马伊斯兰银行(AmIslamic Bank)分行,作为公职人员、即首相、财政部长以及1MDB顾问局主席,通过采取以下行动,利用职权为自己牟取总值22亿7757万7613令吉41仙款项。

纳吉因而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1)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24(1)条文下被判刑。

一旦罪成,可在各项控罪下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和罚款不少于所得贿金5倍的数额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报导整理自《南洋商报》《星洲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