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今日裁定,前首相纳吉1MDB案洗黑钱和滥权案中25控状皆罪成,其代表律师沙菲宜恳请法庭判处最低监禁刑罚,并要求所有监禁刑期同时执行。

与此同时,控方则恳请法庭,对纳吉每项滥权控状各判处最高20年监禁,并处以113亿8788万8067令吉05仙的罚款。

主控官阿末阿克南副检察司说,此案属前所未有;因此控方要求高庭就纳吉罪行各判监禁20年,但可同步执行;因为,被告身分(即前首相)及涉案金额之庞大(数额高达数10亿,非数百万),使此案在性质上极为特殊。

较早前,沙菲宜求情时说,纳吉47年公共服务期间没有污点,未曾被定罪,甚至没有轻微交通违规记录;反之,纳吉在位时,领导国家经历重大经济改革和基础设施扩展,监督国家发展计划,并代表大马参与国际事务。

沙菲宜也说,纳吉目前在监狱服刑期间,仍积极投入学术追求,正在就读博士课程,研究题目为《马来西亚经济转型》,预计2026年完成;这显示出纳吉不仅关注个人学业,更关心马来西亚的发展。

他说,纳吉涉及5宗刑事案,包括SRC国际公司案,多次在不同法院出庭,面临显着司法压力;因此,沙菲宜请求法庭在宣判刑罚时,充分考虑纳吉的背景、公共服务贡献及所遭受的司法压力。

沙菲宜也陈述纳吉的公共服务经历,指纳吉自23岁当选彭亨国会议员起,先后担任副部长、教育部长、国防部长、财政部长、副首相,并最终成为我国第六任首相,累计长达47年的公共服务生涯,期间领导国家推行经济改革及基础设施发展,并代表国家参与国际事务。

纳吉在本案中面对4项滥权控状及21项洗黑钱控状。滥权控状指他于2011年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在吉隆坡拉惹朱兰路的大马伊斯兰银行分行,身为首相、财政部长及1MDB顾问局主席,滥用职权为自己牟取总额约22亿7757万令吉款项,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1)条文,并可在第24(1)条文下治罪,每项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及罚款不少于贿金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至于21项洗黑钱控状,则在反洗黑钱法令第4(1)条文下提控,每项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5年或罚款不超过500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新闻整理自《星洲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