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局宣布,在电子发票(e-Invoice)过渡期内,纳税人只要遵守既定规定,那些未能完全符合电子发票要求的商家或企业,不会面对罚款。
税收局在文告中说,当局考虑到纳税人,尤其是微型及中小企业,需要充足时间适应电子发票系统,因此,政府把过渡期展延一年,让业者在12个月内适应,这期间不会罚款,也允许合并开具电子发票。
文告说,政府已同意把原定于本月1日起实施的第四阶段电子发票措施,给予为期12个月过渡期,取代此前规定的6个月。第四阶段涵盖年营业额介于100万至500万令吉的纳税人。
此外,针对建筑材料批发与零售行业,政府同意自今年1月1日起,相关行业纳税人可合并开具电子发票;仅当单笔交易金额超过1万令吉,或买方提出电子发票申请时,才须单独开具电子发票。
税收局表示,上述措施旨在让商家拥有更充裕的准备时间,同时减轻建筑材料批发与零售商的行政负担。
税收局强调,在过渡期间内,只要纳税人遵守相关放宽措施,当局将不会因任何未完全符合电子发票要求的情况施加罚款。
纳税人如需进一步协助与咨询,可通过电子发票专属渠道联系内陆税收局,包括亲临各办事处、拨打24小时电子发票服务台热线03-8682 8000、使用MyInvois即时聊天(Live Chat),或电邮至myinvois@hasil.gov.my
(新闻整理自《星洲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