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五司今日一致裁决,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1)(a)条文中“冒犯”(offensive)及“惹人厌”(annoy)字眼,不违反联邦宪法第10(1)(a)条所保障的言论与表达自由,裁定有关字眼合宪,恢复其法律效力。

第233条文将任何带有猥亵、不雅、虚假、威胁或冒犯性质,并意图滋扰、辱骂、恐吓或骚扰他人的网络通讯,列为刑事罪行。

由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旺阿末法立、联邦法院法官娜丽妮、仄莫哈末、莫哈末纳兹兰和科林组成的五司,一致批准政府的部分上诉并裁定通讯法令中的这两个字眼符合宪法,以及推翻上诉庭此前宣判它们违宪的裁决。

娜丽妮宣读五司一致裁决的判词表示,《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的立法目的,是在数码与社交媒体环境中,防范网络骚扰、人肉搜索、恶意恶作剧、虚假信息,以及带有种族或宗教贬损性质的内容,以保障公众安全使用网络设施。

法院也指出,执法机关误将社运分子柯玉莉提控,并不足以构成推翻条文合宪性的理由。有关问题,应透过“限缩解释”方式解决,而非直接宣告条文违宪。

联邦法院进一步裁定,“冒犯并意图滋扰”的核心在于主观犯意,只有在明确具备滋扰他人的意图下,相关言论才可构成刑事检控基础。

在多元种族与多宗教社会背景下,若网络言论意图冒犯特定族群、攻击王室宪制地位,或持续针对个人作出滋扰、骚扰甚至鼓动自残行为,均可落入该条文的规管范围。

联邦法院最终裁定,恢复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1)(a)条中“冒犯”及“惹人厌”字眼,并强调宪法保障真实、建设性的言论自由,而非意图伤害他人的表达。

另外,联邦法院在允许政府上诉,推翻上诉庭删除有关字眼裁定的,同时也维持了上诉庭有关柯玉莉不应被提控的结论。

法院认为,柯玉莉在社交媒体发布有关移民扣留中心冠病疫情的贴文,属于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范畴,不能作为刑事检控基础。

法院指出,言论自由并非绝对权利,本质上受到内在限制,不包括意图造成伤害、干扰或侵害他人的言论。仇恨言论及冒犯宗教敏感的表达,明显不受宪法保护。

法庭强调,单纯因政治观点或具争议课题而引发的不满或愤怒,并不构成“伤害”,反而是民主社会中言论自由的核心体现。

新闻背景:

非政府组织“难民避难所”(RFTR)创办人柯玉莉于2021年7月,在地庭被控通过在面子书发表具“冒犯性”的言论,触犯上述第233(1)(a)条文,但地庭隔年4月,以控状存有缺陷为由,宣判她在不代表无罪下获释或无事省释。

莎阿南高庭于2023年9月,驳回柯玉莉的民事诉讼,因此她向上诉庭提出上诉。去年8月,上诉庭推翻高庭裁决,允许社运分子柯玉莉的上诉。

 

 

 

 

 

(报导整理自《星洲日报》《马新社》及《中国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