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宣布,佳节期间仅允许售卖与燃放两种烟花爆竹“Pop Pop”及“Happy Boom”,民众严禁违规燃放,并勿在深夜燃放烟花扰民。
吉隆坡总警长法迪尔发文告指出,持有、售卖、购买或使用未经批准的烟花皆属违法,即使售卖获准类型,也须并各区警区总部申请准证。
他提醒,警方可援引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7及第8条文对违规者采取行动。
法迪尔也呼吁民众,切勿在深夜燃放烟花扰民,违例者可根据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第366号法令)第13条,以及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207号法令)第7条受对付。
警方将在佳节期间加强巡逻与执法,促请民众理性庆祝,共同维护社会安宁。

(整理自《星洲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