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长开车撞伤交警一案今日在法庭过堂,被告在押解下出庭,面对企图谋杀及7项陆路交通法令控状,惟被告在庭上面控时自称“中邪了,不记得”为由,由其代表律师向法庭指出,被告疑患精神分裂症,不适合受审,申请将其送往医院进行精神评估。

法庭随后批准申请,谕令被告送往霹雳乌鲁近打幸福医院接受为期一个月的精神观察,以确定其精神状况是否适合继续审讯。

在庭审过程中,法庭并未记录被告是否认罪。

40岁的被告莫哈末卡玛今早在警方押送下抵达吉隆坡法庭面控,并被带往刑事地庭,面对刑事法典307条文(企图谋杀)指控。

根据控状,被告于4月10日晚上约10时47分,在吉隆坡苏丹耶雅布特拉路驾驶轿车撞向执勤交警罗斯兰,导致对方受伤,且明知其行为可能致死,因而触犯企图谋杀罪。

在通译员宣读控状后,被告律师高班向法庭表示,被告目前精神状况不适合应讯。

地庭法官玛祖丽雅娜随后询问被告是否明白控状,被告则回应称自己“中邪了,不记得”。

主控官巴努莎副检察司建议法庭择日进行案件管理,以便取得精神评估报告,并指出受害交警伤势严重,且暂无特殊理由允许保释,因此不建议保外。

辩方律师则强调,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并提交医疗文件指出,被告此前曾获病假,最后一次记录在2月,当时情况受控,但因未持续接受治疗与服药,最终导致事件发生。

律师亦指出,被告父亲曾报案要求警方将其送医,但因被告一度逃走而未能成行。

辩方因此援引刑事程序法典342(1)条文,申请将被告送往医院接受精神健康评估,以确定其是否具备受审能力。主控官对此并无异议。

法庭最终谕令被告送往乌鲁近打幸福医院接受一个月精神观察,并将案件管理定于5月14日进行。

另一方面,被告随后被带往交通庭,面对7项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42(1)条文下的控状。

在通译员宣读其中一项控状后,辩方再次以相同理由申请进行精神评估,推事随后批准申请,并将案件管理定于6月9日。

 

 

 

(报导整理自《星洲日报》)